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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2017年02月27日 17:15 重庆工商大学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任课教师,是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学校在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凡当年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到校后一年内均须参加助教工作和岗前培训,明确教师职责、师德要求,达到岗前培训要求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方可上岗。

第四条  非教学岗位上的人员和从其他职业转到教师岗位上的人,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方可从事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五条  教师应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和谐。教师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教师应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六条  教师应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应敬业爱生,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教师应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九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系(部)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每学期需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踊跃申报市级及以上的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总结报告,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教风端正。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系(部)负责确定教材。确定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层次出发,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十四条  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教师应与所属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并成为本科学生学习的指导者。

第十六条  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十七条  新任教师原则上均须经过拟开课程各教学环节的系统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当好主讲教师的助手助教。一至二年后经系(部)考核、学院领导审查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八条  公共外语和公共体育课以及师资特别紧缺的专业或课程的教师,经学院领导研究报教务处审查后可提前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的主要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第二十条  教师上课前必须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稿的1/3以上,新开课、开新课必须写出全部讲稿,由系(部)选择一定的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不得少于3人),系(部)负责人同意,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确定上岗资格,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对新教师或由其他非教学岗位转岗到教学岗位的教师,在分配教学任务时,宜先安排讲授部分章节,确认达到质量要求时,再担任全部课程的讲授。

第二十一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部)递交教学大纲、教材、授课计划或教学实施方案,由系(部)组织审查,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提请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讲授效果差,而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条  备课。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写教案。编制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系(部)或学院、教务处各执一份),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指讲授课、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等)。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取得学生名册,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物等各项教学准备,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增加学生感性认识。学校提倡以教学(课程)小组的形式集体备课,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注重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并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应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要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雅,语言清晰、生动、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第二十八条  教师课堂用语是普通话,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运用的有关规范。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是课堂秩序的责任人。教师应坚持课堂考勤制度,检查学生听课,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开设时限为一学期的课程,原则上由一名教师担任主讲,时限在一学期以上的课程,可由两名及以上教师主讲,但每位主讲教师至少要讲授一学期。课程进行中不得更换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也不得自行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需要应经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  聘用校外人员任课,各学院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最后一周内,将所聘人员的简历和业务情况、来校主讲的课程名称、课时和安排上的特殊要求报教务处,由主管校长审批。实务型教师聘任,按重庆工商大学实务型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两节连上的课程,也必须按规定保证课间休息,不得自行并为一大节而提前下课。

 

 

 

第五章  课后辅导

 

第三十三条  课后辅导包括网络答疑、集体答疑、质疑、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及作业批改。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充分利用“网络辅助教学平台”安排好时间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或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等,规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应作为成绩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返还给学生。每门课程原则上要求2-6学时布置一次课外作业。学生人数少于40人的,要求全部批改;学生人数在41-100人之间的,应该批改1/2以上;学生人数超过100人的,至少应批改1/3。批改后的作业一般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学生作业中的错误之处要改正或作出标记指明错误,不能最后只写“阅”字、日期或签名。批改后的作业应打分或写评语。如每次均全部批改有困难,经系(部)研究同意,可采取轮流分批批改的办法,以便了解掌握全部学生的作业情况。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课外作业应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学期缺交作业达到作业总量1/3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结业考核资格,并要求其参与课程重修。系(部)负责人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助教任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辅导答疑。辅导时要主动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和意见,并及时反映给主讲教师,以利于改进教学。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配有助教的主讲教师应担负部分作业批改工作,以便从学生的作业中了解讲课效果和发现学生学习上的问题,以利于改进课堂教学并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四十条  学生每次完成作业的优劣情况,均应在“教学记录”中登记打分,作为平时学习成绩的主要评分依据。

 

第六章  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四十一条  教学实验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指导书,并在学生进行实验之前发给学生预习。

第四十二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每个要指导的实验都必须试作,以保证实验课质量。

第四十三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熟悉实验操作规程。注意培养学生严格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肃静、整洁、有条不紊的工作习惯。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重要实验,应全部或部分重做,因故缺实验课的学生,应尽可能提供条件补做重要的实验。必须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

第四十四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学生在实验中损坏仪器、设备等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负责报告有关责任部门处理不得姑息学生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第四十五条  指导认识实习、社会调查和生产实习均应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对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实习之前发给学生。

第四十六条  对于集中安排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每班不超过3名,其中至少一人指导过生产实习,如所有实习指导教师均为第一次指导生产实习,则必须在实习前写出生产实习指导方案,经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指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指导毕业实习的教师原则上应由指导毕业设计的教师担任。如确有困难,可改派其他指导过毕业实习的教师。如第一次指导毕业实习,必须写出毕业实习指导方案,经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方可参加指导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场地指导学生,未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不得让他人代行指导工作或擅自离开。

第四十九条  各种实习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负责写出实习工作小结,并交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七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其余学生由系(部)负责安排指导教师。设计期间未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不得更换指导教师。

第五十一条  凡第一次参加课程设计、课程实习指导的教师必须进行试作,并由系(部)负责考核,凡未经试做或试做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担任指导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准备好课程设计指导书和课程设计任务书,并发至学生手中。

第五十三条  课程设计结束时须进行答辩或质疑、综合评定设计成绩。可以采取小组答辩,也可以全班示范答辩与小组答辩相结合,具体形式由系(部)确定。每个答辩组教师不少于3名。原则上指导教师不参加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参加答辩的教师必须是与该课程设计相关的教师。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参与学生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指导学生撰写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参加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每人指导的本科学生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指导力量不足需要外请指导教师,应由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查同意。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五条  各课程考核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相当的难度。不同教师教同一门课程,必须统一命题,实行A、B卷制。

第五十六条  命题教师须在学生考核日期2周前,将笔试的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经系(部)负责人、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一律不出复习题,亦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和重点。考前教师不得泄露考题,考核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拒绝回答一切带有揣摩考核内容性质的提问。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教学生认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应登记,并报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教学秘书)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考核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除闭卷考核外,其它考核方式须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考核日程由教务主管部门和各学院协商后在考核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及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考核日程。

第六十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考核纪律,提前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以保证良好的考风和严肃的考纪。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核后立即报校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考卷原则上由该课主讲教师批改,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改,应经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签名,并对表中的学生考核成绩负责。任何人不得代其签名。凡有两名及以上教师使用同一份试卷考核,应统一评分标准,集体阅卷。

第六十二条  外聘教师担任的课程,不论何时进行考核,均应在考核后3日内将学生成绩报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教学秘书)登录成绩。

第六十三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校内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后3日内送交学生成绩单和考核情况,在此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

第六十四条  评卷结束后,系(部)应做好考核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核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核成绩的非正常情况,应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课程归属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分别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五条  所有教师在担任课程教学任务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须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吃零食,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干扰教学秩序。一般不以坐姿讲课。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教师每学期调课不得超过2次。

第六十七条  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因公、因病短期内不能上课时,办理调(代)课有关手续。

第六十八条  教师(包括辅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型、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第十章  教学法研究

 

第六十九条  系(部)应有组织地进行教学法研讨工作,至少每四周应安排系(部)或教学(课程)小组进行一次教学法研讨活动,并将活动内容详细记录备查。各学院应根据教学需要,有计划安排本部门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业务培训。

第七十条  原则上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应完成一篇教学法方面的文章(可以是论文,总结或心得体会)。系(部)应根据具体情况或实际需要,有序组织教师编写系统的教学法指导书,以促进讲课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管理、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效果的教师,给予奖励和表彰。获奖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和晋职提薪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特别是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处分,按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在校内或国内外有关高校、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以便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和应用类课程,更新教学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教师进修不得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进行。优秀教师出国进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教学,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本条例的措施,并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于2012年7月修订,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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