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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系(部)工作条例

2017年02月27日 17:26 重庆工商大学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系(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职责,充分发挥系(部)作用,加强系(部)建设与管理,使系(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系(部)是学校加强学科建设,组织专业教学、科学研究和师资培养的基本单位,是按学科组建而成的以教学、科研为主要任务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系(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其它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在学院的直接领导下完成所承担的理论教学工作、实践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工作,不断提高系(部)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系(部)的教学业务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础环节。教务处每学期要对系(部)管理和系(部)工作(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情况应及时向全校通报,并将考评资料等归档。

第五条  每位教师只能归属在一个系(部)。在完成本系(部)工作任务并征得本人所在系(部)和课程管理系(部)同意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外聘教师以及我校获得教学资格的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以兼课教师的身份归入一个系(部),由系(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系(部)的组织

 

第六条  系(部)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批准设立。一个或几个专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系。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按学科类别或相近课程设置教学部。系部下可设教研室或课程组,由学院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为保证教学水平与学科水平,提高工作效益,系(部)应当保持一定规模。原则上每个系(部)至少有教师10人。不具备时,应由相近专业的教师合并成立系(部)。

第八条    原则上,教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设系(部)主任一正二副;教师人数在25人以上,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本科专业,设系(部)主任一正二副;教师人数在25-15人设系(部)主任一正一副;教师人数在15人及以下,若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本科专业,可设系主任一正一副,反之,设系(部)主任(或副主任)一人。

第九条  系(部)主任、副主任采取民主推荐,学院考核提名的办法,任期为3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系(部)主任人选由各学院提出,由人事处和教务处确认、备案。

第十条  系(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并向教务处和人事处提出,学校负责批复。

 

第三章  系(部)的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所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完成教学文件、资料的建设和积累工作。根据各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书,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应督促教师严格执行《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强调教师监考的责任感,严肃考风考纪。

第十三条  抓好教材选用与建设工作。系(部)要根据学校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选用工作。编写实验实习指导书。对使用统编和自编教材的课程,要注意不断更新内容。组织力量编写参考资料或补充讲义。充实和完善教学软件、多媒体课件的建设。

第十四条  在学校和学院领导下,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系(部)应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协助组织申报教学研究项目以及学校、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年都应有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改革计划,开展专题性教学改革。组织教师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报告)。

第十五条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注重教学环节,积极开展教学活动,并形成制度。如组织教师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学习、讨论、研究;进行教材比较分析;负责组织开新课、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工作;负责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听课,交流教学经验;检查教学质量,组织评优推优;开展调查研究和教学实验。

第十六条  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经常组织教师了解和研究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品德情况,结合教学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教育。同时也要注意发挥系(部)对人才培养的集体作用,保证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十七条  协助学校和学院做好学科与专业建设工作。注重发挥系(部)骨干教师,校级及以上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第十八条  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结合学科特点,配合学科建设与发展,确定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在科研中要充分发挥系(部)的集体作用,积极开展校内外和国内外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学术活动。经常探讨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活跃学术空气,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发挥学科优势,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院师资培养规划和总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教师培养和思想业务提高工作。组织制定系(部)培养规划和个人进修提高计划。注意建立师资队伍的合理结构,积极协助学校和学院引进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和教学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要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系(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抓好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与管理。对青年教师要实行导师制,导师要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和学习提高全面负责,并进行具体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和实践技能关。

第二十三条  协助学院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提高实验开出率和设备利用率,改革实验教学,切实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本系(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室内所有人员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组织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参加劳动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系(部)主任与成员

 

第二十五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组织者。

第二十六条  系(部)主任的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了解国家、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法令、条例、规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善于联系和团结群众,发挥集体效能。

2、业务条件:懂得教育教学规律,能全面掌握本专业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在本学科专业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原则上,系(部)主任应是教授或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副教授;副主任应是博士且至少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2年及以上,或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硕士且至少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及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系(部)主任职责

1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本系(部)的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本系学科专业建设,适时修订本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负责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培训计划,组织教师的业务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本系(部)教学任务的实施,

4、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组织本系(部)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定期开展教学观摩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5根据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系(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负责上级交办给本系(部)有关任务的组织工作。

7、系(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系(部)成员

1、系(部)成员要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系(部)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增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关心系(部)建设,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3、系(部)成员有对系(部)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系(部)成员应服从系(部)所分配的教学、教学研究与改革、科研等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系(部)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末,系(部)对每个成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工作态度),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质量和成绩,进修提高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采取先自评后集体评的办法,考核评估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评选先进、职务评聘、选派出国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系(部)主任在任期内,要有规划和目标,学院定期检查系(部)规划实施情况和系(部)主任职责执行情况,做出评价,作为评选先进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定期对系(部)进行评估。对先进系(部)予以表彰、奖励,对差者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校级优秀系(部)评选活动,并对优秀系(部)及优秀系(部)主任正式下文予以确认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同时作为评选先进系(部)和优秀系(部)主任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修订后经200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12年7月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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