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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检查制度

2017年02月27日 17:34 重庆工商大学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检查制度

重工商大〔2007〕118 号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完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学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检查的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学院自查、学校组织专项检查、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教学单位巡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单位应从“必要的教学条件,基本的教学要求、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的教学管理”四个检查点和督导督察员听课、院领导听课等教学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教学检查的内容

(一)教学条件

1.教学设施的准备、使用及维护情况;

    2.教材的选用、准备及使用情况。

    (二)教学要求

    1.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2.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

3.教师教案、讲义,以及在教学过程中备课、课堂讲授、教书育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4.内容、方法、手段改革情况及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授课情况。

5.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上机、实验、实习、实训、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三)教学秩序

    1.任课教师到位、行课情况,对课堂纪律的管理情况;

    2.学生的出勤、课堂纪律与学习情况;

3.考试的准备与进行情况。

(四)教学管理

1.教学运行情况,各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设施及设备运行情况;

2.教研活动的计划、组织、内容、记录等情况,教学观摩、研讨与交流情况;

3.各学院领导、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听课情况(尤其是青年教师)。

三、教学检查的组织

教务处代表学校组织教学检查,根据需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由教务处组织检查和各学院自查相结合。学校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会参与各级教学检查过程,负责监督、指导。

各学院成立教学检查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为组长,教研室主任、教务办主任(教学秘书)等为主要成员,根据检查内容吸收部分骨干教师参加。主要职能一是配合学校的检查,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二是拟定本单位检查计划,独立开展检查工作并上报检查情况。

四、教学检查的实施

教学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一)定期检查

1.期初教学检查:安排在开学的前一周至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教学准备和教学秩序的状况等。检查的内容包括各学院本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设施准备情况、教学准备情况、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教师到岗情况、学生出勤情况及课堂教学秩序等。

2.期中教学检查:安排在第9周至第11周进行,依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各学院教学秩序、教学文件、教研室活动、教师教学态度、授课进度和教案、教学环境及教学设施情况等,可组织学生问卷调查、教师自评、管理人员评学、师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随堂听课、教学观摩等。

3.期末教学检查: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前后进行,目的是对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检查的重点是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学质量情况,各学院的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以及该学期各项教学目标和教学工作总结完成情况、下学期教学任务落实情况等。

(二)不定期教学检查

为了发挥教学检查指导教学工作的作用,做到日常教学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不定期教学检查通过以下制度的执行加以实施:

    1.听课制度:依据《重庆工商大学听课制度》(重工商大〔2005〕25号)的要求执行。

2.教学信息反馈制度:主要依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及实施办法》(重工商大〔2005〕57号)的要求执行;同时,将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反馈作为教学检查的内容之一。

3.教学督导督察制度:学校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会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教学督导督察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05〕106号)开展随机教学抽查或检查,充分发挥其质量监控作用,各教学单位应服从督导专家的监督,予以充分的配合。

4.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分为学生评估、督导专家评估、领导评估、教研室主任评估四个部分,依据教务处下发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五、教学检查结果的上报与反馈

各学院应认真进行自查,总结成绩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教务处或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各学院应及时将教学检查情况表与自查报告在检查结束后的一周内交至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教学检查结果汇总后,进行分析、综合,作如下处理:

(一)反馈给各学院、教师本人、学生组织等,指导教师改进教学,督促学生改进学习;

(二)提出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措施,向有关教学单位提出建议;

(三)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有争议或重大问题,教务处会同评估办委托校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整改建议或处理意见;

(四)部分内容以会议或简报形式向全校反馈;

(五)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和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六)重大问题上报校领导研究讨论。

六、本规定于2007年5月21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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