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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

2017年02月27日 17:45 重庆工商大学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

重工商大〔2007〕2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教研室作用,加强教研室建设与管理,使教研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学校组织教学、科学研究和师资培养的基本单位,是由相近学科或课程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教辅人员组成的基层教学组织。

第三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其它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在学院的直接领导下完成所承担的理论教学工作、实践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工作,不断提高教研室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研室的教学业务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础环节。教务处每学期要对教研室管理和教研室工作(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情况应及时向全校通报,并将考评资料等归档。

第五条  每位教师只能归属在一个教研室。在完成本教研室工作任务并征得本人所在教研室和课程管理教研室同意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跨教研室承担教学任务。外聘教师以及我校获得教学资格的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以兼课教师的身份归入一个教研室,由教研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织

 

第六条  教研室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批准设立。每个专业可根据需要设置教研室。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按学科类别或相近课程设置教研室。教研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课程或年级设若干教学(课程)小组。

第七条  为保证教学水平与学科水平,提高工作效益,教研室应当保持一定规模。原则上每个教研室至少有教师5人。不具备时,应由相近课程的教师合并成立教研室。

第八条  教研室在学院领导下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5人以上(含5人)的教研室设主任1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1名。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采取民主推荐,学院考核提名的办法,任期为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教研室主任人选由各学院提出,由人事处和教务处确认、备案。

第十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并向教务处和人事处提出,学校负责批复。

 

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能

 

第十一条  教研室要认真落实所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完成教学文件、资料的建设和积累工作。根据各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书,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应督促教师严格执行《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强调教师监考的责任感,严肃考风考纪。

第十三条  抓好教材选用与建设工作。教研室要根据学校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选用工作。编写实验实习指导书。对使用统编和自编教材的课程,要注意不断更新内容。组织力量编写参考资料或补充讲义。充实和完善教学软件、多媒体课件的建设。

第十四条  在学校和学院领导下,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教研室应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协助组织申报教学研究项目以及学校、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年都应有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改革计划,开展专题性教学改革。组织教师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报告)。

第十五条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注重教学环节,积极开展教学活动,并形成制度。如组织教师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学习、讨论、研究;进行教材比较分析;负责组织开新课、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工作;负责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听课,交流教学经验;检查教学质量,组织评优推优;开展调查研究和教学实验。

第十六条  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经常组织教师了解和研究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品德情况,结合教学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教育。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教研室对人才培养的集体作用,保证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十七条  协助学校和学院做好学科与专业建设工作。注重发挥专业骨干教师,校级及以上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第十八条  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结合学科特点,配合学科建设与发展,确定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在科研中要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积极开展校内外和国内外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学术活动。经常探讨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活跃学术空气,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发挥学科优势,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院师资培养规划和总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教师培养和思想业务提高工作。组织制定教研室培养规划和个人进修提高计划。注意建立师资队伍的合理结构,积极协助学校和学院引进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和教学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要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抓好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与管理。对青年教师要实行导师制,导师要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和学习提高全面负责,并进行具体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和实践技能关。

第二十三条  协助学院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提高实验开出率和设备利用率,改革实验教学,切实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本教研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室内所有人员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组织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参加劳动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与成员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组织者。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勇于改革,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了解国家、学校有关教学的法令、条例、规定。

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善于联系和团结群众,发挥集体效能。

4、懂得教育教学规律,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能力。

5、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教研室副主任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至少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与权利

1、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本教研室的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实施,及时了解本教研室教师的教学情况。

(1)审核开课教师名单,组织好新开课程及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工作。

(2)定期听课,每学期听课不低于8次。对开新课、新开课教师的讲课要安排人员给予指导,课程结束时,组织教研室人员对其教学情况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归入师资业务档案。

(3)检查、督促本教研室教师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好有关课程的课堂讨论和辅导答疑。

(4)在教务处和学院指导下,组织本教研室课程考试的命题小组,负责对命题进行审核,并协助组织落实试卷存档工作。

(5)实施本教研室承担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相关工作,安排教师指导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拟定有关专业的实习、社会调查提纲等教学参考资料。

(6)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工作。

3、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完成工作定额情况进行审核。

4、组织本教研室教学改革、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的交流。

5、组织本教研室的科研活动,组织和确定重点科研项目的攻关,评价和推荐高水平学术论文,组织参加校内外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6、协助学校和学院组织本教研室的政治理论学习。

7、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训计划,组织教师的业务考核及业务进修工作。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8、定期召开教研室会议,贯彻和实施学院领导的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调动和充分发挥教研室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形成团结协作的风气。及时反映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9、对教研室各项工作有随时检查的权利。如调阅教师的讲稿(或教案)、不通知的检查性听课、检查教学日历与实际教学进度是否相符等。

10、在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制定教研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会议制度、听课制度、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教学档案、资料和教具管理制度等。

11、对本教研室人员的配备、调入、调出、调整、晋升职称、提升工资和奖惩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

12、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本教研室工作的书面总结,向教研室全体人员和学院领导汇报。

13、按照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取得报酬,并参与学院管理工作,参加学院办公会。

14、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其履行职责。

15、负责上级交办给本教研室有关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成员

1、教研室成员要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增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关心教研室建设,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3、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所分配的教学、教学研究与改革、科研等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教研室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末,教研室对每个成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工作态度),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质量和成绩,进修提高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采取先自评后集体评的办法,考核评估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评选先进、职务评聘、选派出国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教研室主任在任期内,要有规划和目标,学院定期检查教研室规划实施情况和教研室主任职责执行情况,做出评价,作为评选先进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定期对教研室进行评估。对先进教研室予以表彰、奖励,对差者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校级优秀教研室评选活动,并对优秀教研室及优秀教研室主任正式下文予以确认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同时作为评选先进教研室和优秀教研室主任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修订后经200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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